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按照《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要求,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均需要佩戴口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2.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
3.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4.理发店、美容店等;
5.影剧院、网吧、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等(已暂停营业);
6.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新华书店等(已暂停营业);
7.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如马桥路、建行路以及开放式公园等。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标识,凡进入者都要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兴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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